郜同麟丨從單疏殘抄本看《禮記正義》的演變

书目文献671 次浏览0个评论2021年05月06日
從單疏殘抄本看《禮記正義》的演變郜同麟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提要:將日本東洋文庫藏《禮記正義》

從單疏殘抄本看《禮記正義》的演變

郜同麟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提要:將日本東洋文庫藏《禮記正義》卷五殘抄本與八行本、十行本《禮記正義》對比,可以總結出《禮記正義》演變的一些特徵和規律。單疏本的分節與八行本一致,與十行本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十行本的分節是對單疏本分節的細化,與余仁仲本等經注本分節關係不大。單疏抄本將所釋經注均以出文的形式引録出來,自單疏刻本起,各本均對出文做了大幅删減,這一方面使部分疏文文意不全,另一方面也使讀者在閲讀時不得不取經注本相對照。這可能正是經疏合刊本出現的原因之一。單疏抄本於每節疏的出文之後、節中小段出文之後、釋注之疏的出文之後多加“正義曰”,八行本、十行本則多予删除,這對後世閲讀經疏造成了一些困擾。單疏抄本在引録經文後往往重揭經字作釋,後世版本多將這類重揭之字删除。單疏抄本在串講經、注時,多用訓詁字代經字,或用訓詁字與經字合成雙音詞,八行本、十行本或對這部分内容做了删改。

關鍵詞:《禮記正義》單疏本八行本十行本經疏合刊

日本東洋文庫藏有一軸《禮記正義》殘抄本,内容爲《禮記正義》卷五,即《曲禮上》末尾和《曲禮下》開頭的部分。該卷很早就引起了學者的注意,楊守敬曾影鈔該卷[1],《嘉業堂叢書》據之刻印,《四部叢刊》三編曾影印該卷,不少學者曾寫過“題跋”“解題”一類的文章[2],此外,繆荃孫、吉川幸次郎、阮廷焯都曾做過詳細校勘[3],吉川幸次郎、華喆還曾就此卷所反映出的《禮記正義》演變問題做了探討[4]。前賢時彦雖然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但該卷的學術價值似乎還未被完全揭櫫出來。將該卷單疏殘抄本與八行本、十行本《禮記正義》對勘,可以看出《禮記正義》在抄刻過程中發展演變的一些規律,下文即從分節、出文、“正義曰”和釋義體例四個方面分别論述。

一、分節

(一)十行本的分節是對單疏本分節的細化

關於八行本與十行本《禮記正義》經疏合刊的過程,已有不少學者從版本對勘、卷次分合等角度做了論述[5]。從單疏本、八行本、十行本及經注本的分節對照也能對這一問題提出新的看法。

現存單疏寫本共保留八節疏文,首節開頭殘損,無法得知對應的經注起迄,其餘七節八行本均與單疏本分節完全相同,只是將每節疏文開頭標識經文起迄的出文删掉。此外,將南宋單疏刻本的分節與八行本對照,兩者也大致相近。因此,基本可以將八行本的分節視爲單疏本原有的分節。由此也可以看出八行本應即由單疏本插入經注做成。

十行本經注間有“○”形分隔標誌,現在看到的宋代經注本,婺州本、撫州本無此分節標誌,余仁仲本和纂圖本的多數卷内有此標識。十行本的經注分節與余仁仲本、纂圖本大致相同。另外,《喪大記》之後的篇目,余仁仲本和纂圖本均無分節標誌,十行本亦同。雖然十行本的經注未必來自余仁仲本和纂圖本,但與此二本應有一定關係[6]。

但十行本疏文的分段並非完全按照經注分節,其疏文分節要細碎得多,如單疏本“‘外事以剛日’至‘踐之’”一節,余仁仲本、纂圖本分節均同,十行本分爲“‘外事’至‘相襲’”“‘龜爲’至‘踐之’”兩節;單疏本“‘君車將駕’終於篇本”一節,余仁仲本、纂圖本分節同,十行本分爲“‘君車’至‘於堂’”“‘故君’至‘有誅’”兩節。十行本這樣分的原因,喬秀岩認爲是爲了“經注與義疏互見”[7],或是。但值得注意的,有些經注分節本來很短,但十行本會再做拆分。如余仁仲本、纂圖本《曲禮下》中“君使士射”至“非禮也”爲一節,單疏寫本、八行本則分爲“‘君使士射’至‘之憂’”“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礼也”兩節,十行本與之同。這兩節經文均僅一句,不存在不易對照的問題,因此只可能是十行本在分節分段時更多地參考了單疏本的分節情況。此類之例並不鮮見,余仁仲本、纂圖本《曲禮上》“道德仁義”至“則志不懾”爲一大節,八行本則“大上貴德”以下另分一節,十行本與之同,且前有“○”。余仁仲本、纂圖本《曲禮上》“爲人子者,父母存”至“冠衣不純采”爲一大節,八行本則“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單獨爲一節,十行本與之同。此類之例至多,毋需再舉。

經注本分節還有小於單疏本的情況,余仁仲本、纂圖本《曲禮上》“侍坐於君子”至“左右屏而待”爲一節,“毋側聽”至“暑毋褰裳”爲一節,八行本爲一大節,十行本亦同。

除此之外,更説明問題是經注本分節與八行本分節無法通約的情況,十行本仍與八行本同。如余仁仲本、纂圖本《曲禮上》“侍坐於長者”至“不出中間”爲一節,“男女不雜坐”至“弗與爲友”爲一節;八行本則“侍坐於長者”至“俯而納屨”爲一節,“離坐離立”至“弗與爲友”爲一節;十行本雖然“離坐離立”和“男女不雜坐”之前均有“○”,但經疏分段仍與八行本完全相同。類似的情況又如余仁仲本、纂圖本《玉藻》“朝玄端”至“帛爲褶”爲一節,“朝服之以縞也”至“弗敢充也”爲一節;八行本細碎地分爲十一節,十行本則分爲十四節,值得注意的是“襲裘不入公門,纊爲繭,緼爲袍。襌爲絅,帛爲褶”幾句,八行本與十行本均屬下節,而經注本則屬上節。實際上,此處“襲裘不入公門”與前“表裘不入公門”等文義相關,屬上節更爲合理,但十行本仍然與八行本一樣屬下節,可見十行本的分節更多地是受八行本(單疏本)分節的影響,是對疏文原有分節的拆分,與經注本分節關係不大。

十行本對疏文原有分節的拆分所依據的可能仍是疏文中的小節分段。如前所述,“‘外事以剛日’至‘踐之’”一節,十行本分爲“‘外事’至‘相襲’”“‘龜爲’至‘踐之’”兩節,八行本疏中原有“‘龜爲’至‘踐之’”的出文,應即來源於單疏刻本。“‘君車將駕’終於篇本”一節,十行本分爲“‘君車’至‘於堂’”“‘故君’至‘有誅’”兩節,八行本雖無後一出文起迄,但於“故君子式黄髮”後云“此以下明雜敬禮也”,則顯然以此下爲一小段。“‘凡奉者當心’至‘則襲’”一節,十行本分爲五節,觀八行本疏中有“‘執天’至‘提之’”和“‘執主’至‘曳踵’”的分段起迄,十行本恰據之將本段疏區隔爲五段。可見,十行本細碎的分節是在疏文的基礎上對原有分節的進一步細化,既非隨意的分割,也不是受經注本的影響。

將單疏寫本與八行本對照,兩者節中小段的切分稍有差異。八行本反映的應是單疏刻本的樣貌,十行本再細分的分節與八行本的分段也是一致的。《曲禮下》“立則磬折垂佩”,單疏寫本疏:“‘立則聲(磬)折垂佩’至‘委’ 正義曰:向明奉持及手足之儀,此明授受時礼也。”是單疏寫本以“立則磬折垂佩,主佩倚則臣佩垂,主佩垂則臣佩委”爲一小段,這與“此明授受時礼也”也是相合的。下“執玉”後疏:“‘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則襲’ 正義曰:凡執玉之時,必有其藻,以承於玉。”另有“正義曰”,表明單疏寫本以此爲另一小段。八行本前段出文僅作“立則磬折垂佩”,無“至委”二字,則似無分段。因前有“‘執主’至‘曳踵’”的分段,十行本則直以“立則磬折垂佩”以下至節末爲一節,出文作“‘立則’至‘則襲’”。

有一些地方,八行本的分節比十行本還要細,但這也有原因可尋。《儒行》首節,十行本自篇首至“其特立有如此者”爲一節,八行本分爲兩節。查單疏刻本此處無分節起迄,無每節開頭的“正義曰”。恐怕《禮記正義》因此篇經文分節明確,故無分節起迄。八行本和十行本又分别作了些省併。因此,這是單疏本本身造成的問題,並非十行本不遵單疏本的分節。以此例之,《仲尼燕居》《表記》篇八行本分節細於十行本,可能也與此有關。

身延本單疏《禮記正義》刻本的出文形式已與單疏寫本有很大差異,應是宋人改動後的結果。將八行本、十行本的分節與單疏刻本分節的出文對照,後者與前二者又有較大不同。八行本《奔喪》“哭父之黨於廟”至“壹袒”爲一節,十行本同,且有出文“‘哭父’至‘壹袒’”,而單疏本分節出文作“‘哭父’至‘張帷’”。《問喪》,八行本、十行本均全篇爲一節,單疏本篇首出“‘親始’至‘實也’”。《服問》,八行本、十行本亦均全篇爲一節,單疏本篇首出“‘傳曰’至‘父母’”。《投壺》末節,八行本、十行本相同,單疏本則無標示起迄的出文。《大學》,八行本、十行本均爲篇首至“與國人交止於信”爲一節,其餘爲一節,單疏本篇首出“‘大學’至‘道矣’”,其餘無起迄標識。這可能都是單疏刻本分節已被改動的痕迹。與此相對照的是,《間傳》,八行本全篇爲一節,十行本分爲三節,單疏本篇首出“‘斬衰’至‘者也’”,即全篇;《深衣》,八行本、十行本均全篇爲一節,單疏本篇首出“‘古者’至篇末”:單疏本於此兩篇猶存舊貌。由此似可推知,八行本、十行本疏文的底本均非宋國子監刻單疏本。

(二)十行本細化的分節造成了疏文新的問題

十行本拆分疏文原有分節後又造成了新的問題。單疏本每節前均出經文起迄,接以“正義曰”,並總括一節大意,而後方逐句疏釋。由於分節不同,十行本“正義曰”後的總括大意與前標誌分節的出文起迄便不相合,這也造成了一些混亂,如:

《曲禮下》:“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單疏寫本疏:“‘凡奉者當心’至‘則襲’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依文解之。”八行本分節與“‘凡奉者當心’至‘則襲’”一致,但無此出文。十行本以“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單獨爲一節,出“‘凡奉’至‘當帶’”,而後云“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這顯然是與前出文的範圍是不一致的。故浦鏜校謂“‘此一節’當作‘自此至則襲’五字”[8],已注意到這一問題。但浦氏不知這是分節不同造成的混亂,其所改也不合於《禮記正義》體例。

《曲禮下》:“國君不名卿老、世婦……不敢與世子同名。”單疏寫本疏:“‘國君不名卿老’至‘同名’ 正義曰:此節揔明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八行本分節與此一致,但無出文。十行本以“國君不名卿老”至“士不名家相長妾”爲一節,出“‘國君’至‘長妾’”,後接以“此一節揔明稱謂之事”,亦與前出文不合。浦鏜謂“‘此一節’當作‘自此至同名’五字”[9],也注意到這一問題。

其它卷雖無寫本對照,但從八行本與十行本的分節差異仍可發現此類問題:

《曲禮下》:“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公事不私議。君子將營宫室,宗廟爲先,厩庫爲次,居室爲後。”八行本此段爲一節,疏云:“正義曰:此一節揔明臣當預事,并明臣入公門當謹敬之禮也,各依文解之。”十行本以“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爲單獨一節,出“‘振書’至‘有誅’”,與“并明臣入公門當謹敬之禮”不合。浦鏜校云“‘此一節’當作‘自此至私議’五字”[10],也已注意到此問題。依寫本例,“正義曰”前當有出文“‘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至‘某某’”[11]。

《曲禮下》:“凡家造,祭器爲先……士寓祭器於士。”八行本此段爲一節,疏云:“正義曰:此一節揔論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十行本以“凡家造”至“爲宫室,不斬於丘木”爲一節,出“‘凡家’至‘丘木’”,但其中無“祭器所寄之事”,顯然有問題。浦鏜校云“‘此一節’當作‘自此至寓祭器於士’八字”[12],即發現了這一問題。

《曲禮下》:“大夫、士見於國君,君若勞之,則還辟,再拜稽首……男女相答拜也。”八行本此段爲一節,疏云:“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十行本以“大夫、士見於國君”至“不敢答拜”爲一節,出“‘大夫’至‘答拜’”,完全無“男女相答拜之法”,與疏文不合,浦鏜校云:“‘此一節’當作‘自此至相答拜也’七字”[13]。

此類之例極多,不煩再舉。

(三)八行本與十行本對無疏之經的處理不同

關於分節,還值得注意的是對無疏之經如何處理的問題。現存的單疏寫本及刻本中均没有涉及到無疏之經,無法借之觀察寫本時代無疏之經在分節起迄中的處理方式。八行本和十行本在這一問題上産生了一些差異。八行本中分節較長,節中無疏之經可無論,節間的無疏之經或附於前節之末,或附於後節之前。十行本的處理往往與八行本相異。

《曲禮上》“博聞强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一句無疏,八行本附於前“凡爲君使者”一節後,十行本則置於後“君子不盡人之歡”一節之前,余仁仲本、纂圖本將該句與“君子不盡人之歡”等合併爲一節。

《曲禮上》“弔喪弗能賻”至“適墓不登壟”一段無疏,八行本附於前“知生者弔”者之後,十行本置於後“助葬必執紼”節前,余仁仲本、纂圖本均將“適墓不登壟”以下爲一節。

前引《曲禮下》“君子將營宫室,宗廟爲先,厩庫爲次,居室爲後”一段無疏,八行本附於前“振書、端書於君前”節後,十行本置於後“凡家造”節前,余仁仲本、纂圖本均此段獨立爲一節。

《檀弓上》“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一段無疏,八行本置於後“成子高寢疾”之前,十行本則均置於前“孟獻子之喪”節後,余仁仲本、纂圖本均獨立爲一節。

當然,八行本與十行本處理一致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如《檀弓上》“賓客至,無所館”一節,八行本、十行本均置於“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之後,余仁仲本、纂圖本均獨立爲一節。

由以上對比來看,在無疏之經的處理上,十行本仍未完全受經注本分節的影響。又如前論,十行本的分節主要是在單疏本分節基礎上的拆分,但無疏之經的位置與八行本差異如此之大,説明單疏本分節出文應不包含節間的無疏之經,所以才造成了八行本與十行本的這種差異。

圖1《禮記正義》潘宗周舊藏八行本

二、出文

在出文格式上,單疏寫本和八行本、十行本有很大不同。單疏寫本每節出文均較長,一般首句全部抄録。單疏寫本共存八節疏,首節開頭殘損,次節開頭出文作“‘外事以剛日’至‘踐之’”,第三節作“‘君車將駕’終於篇末”,第四節作“‘凡奉者當心’至‘則襲’”,第五節作“‘國君不名卿老’至‘同名’”,第六節作“‘君使士射’至‘之憂’”,第七節作“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禮”全句,第八節作“‘君子行禮’至‘之法’”,首句均全部抄録。據此,孔疏每節疏前出文當均如此例。八行本插入經文後,將每節前的出文大部分删除。十行本雖保留了出文,但基本全部規整爲起迄各爲兩字的“某某至某某”形式。從身延本《禮記正義》來看,單疏刻本就已完成了這種改動[14]。

但《禮記正義》每節的出文不僅起到了提示分節的作用,同時領起下文,故後疏逐句疏釋時或不再重出出文中已引録過的首句。八行本和十行本删除或節略了分節前的出文,致使後疏文意有缺,如:

《曲禮下》“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單疏寫本疏:“‘君使士聘(射)’至‘之憂’ 正義曰:射法,每兩人相對,以決勝負,名之曰偶……是言士得預偶,故此有使士射也。”這段疏其實是解釋“君使士射”一句,因前標示起迄的出文中已完整引録“君使士射”,故後不再引,八行本删除這一出文,十行本改作“‘君使’至‘之憂’”,都使疏文文意不全。

可能後世寫、刻本在做删改時已注意到了這一問題,故會在每節開頭總括經義的疏文後再引録首句,如《曲禮下》“凡奉者當心”節疏:

單疏寫本:“凡奉者當心”至“則襲”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依文解之。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

八行本: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

十行本:“凡奉”至“當帶”○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各依文解之。○“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

八行本和十行本均補充了經文首句“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表明這應該也是單疏刻本時代即已完成的工作。做這種補充,正是因爲删改出文後導致下經疏無對應出文。

這一問題不僅涉及大節的起迄,小節起迄也有此問題,如:

《曲禮下》“執天子之器則上衡”,單疏寫本疏:“‘執天子之器則上衡’至‘提之’ 正義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爲其君上提奉之礼也。執,持也。上猶高也。衡,平也……”自“執,持也”以下正釋“執天子之器則上衡”一句,因前出文中已引全,故後不重出。八行本將出文改作“‘執天’至‘提之’”,十行本獨立爲一節,出文與八行本同,均使後疏無對應經文。浦鏜謂“執持也”上“脱○及‘執天子之器則上衡者’九字”[15],已注意到這一問題。

《曲禮下》“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單疏寫本疏:“‘執主器,操弊(幣)、圭璧,尚左手’至‘曳踵’ 正義曰:明提奉用手足之儀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圭璧”之下正釋首句,因前出文中引全,故後不再出。八行本、十行本出文均改作“‘執主’至‘曳踵’”。

《曲禮下》“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余小子’”,單疏寫本疏:“‘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余小子’至‘同名’ 正義曰:此以下明孝子在喪,擯者接對賓客之辭也。君大夫,謂天子大夫有地者……”“君大夫謂”以下正釋首句。八行本、十行本出文均改作“‘君大’至‘同名’”,使疏文前無經文照應。浦鏜謂“之辭也”下“當脱○及‘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余小子者’一十四字”[16],也已注意到此問題。

除了這種標示起迄的出文外,如果經文不長,單疏寫本會直接出全句,後文據之釋義,而八行本、十行本或改作“某某至某某”的形式,亦使引文不全,如《曲禮上》“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單疏寫本疏:“‘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 正義曰:逮,及也。王父母,謂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則諱祖也。”八行本、十行本出文均作“‘逮事’至‘父母’”,使後文無對應經文。

如前所述,十行本的分節與八行本不同,八行本節間的小段會被十行本獨立爲一節,十行本將小節獨立後會再删改出文,這就有八行本原通而十行本删改後不通的情況,如:

《曲禮下》“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單疏寫本疏:“‘凡執主之器,執輕如不克’ 正義曰:向明持奉高下之節,此辨持奉之容儀也。主亦君也。礼,大夫稱主……”“主亦君也”以下正就前出文所引作釋。八行本疏删除了“正義曰”,作:“‘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 嚮明持奉高下之節……”與單疏寫本大致相近。十行本疏因獨立爲一節,其出文改作“‘凡執’至‘不克’”,使後文無對應經文。

《曲禮下》“立則磬折垂佩”,前文已提到八行本删單疏寫本出文中表示迄止的“至委”二字,但“立則磬折垂佩”的出文仍保留,故後疏“立,倚也;佩,謂玉佩也”云云猶有經文可對應,十行本獨立爲一節,將出文改作“‘立則’至‘則襲’”,則使後文無經文可對照。浦鏜謂“立倚也”上“脱○及‘立則磬折垂佩者’七字”[17],其説雖不確,但由此亦可見十行本出文之節略使疏文不通。

《禮記正義》中還有一種特殊的標示小節起迄的方法,即僅引小節首句,多種情況下,八行本繼承了單疏寫本以來的這一形式,如《曲禮上》“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單疏寫本疏:“‘入境而問禁’者,此以下並爲敬主人也。”是以此三句爲一小段。十行本與單疏寫本同,八行本除“境”作“竟”外,亦與之同。

八行本對少數僅引小節首句的出文做了删改,删改後同樣導致了後疏無對應經文,如《曲禮上》“龜爲卜,筴爲筮”,單疏寫本疏:“‘龜爲卜’ 正義曰:解卜筮所用也。龜處筮後,是龜覆於筮。‘筴爲筮’者,筮在龜前爲決也。”八行本則將出文改作“‘龜爲’至‘踐之’”,删“正義曰”,十行本與之同,但獨立爲一節。後疏文“龜處筮後,是龜覆於筮”是釋“龜爲卜”一句,八行本改動出文,致此疏前無對應經文。浦鏜謂“所用也”下脱圈及“龜爲卜者”四字[18],已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另外,從單疏寫本看,“龜爲卜”一句所領的僅“龜爲卜,筴爲筮”兩句,故稱“解卜筮所用也”。下“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云云,孔疏另有“解所以須卜筮之義也”一句總括其義,表明其後爲另一小段。今本《禮記正義》既錯誤地劃分小段,又删除出文,遠失孔疏原貌。

這種形式的出文,還有一些八行本繼承原貌但十行本因獨立成節而作删改的情況,如《曲禮上》“故君子式黄髮”,單疏寫本疏:“‘故君子式黄髮’ 正義曰:此以下明雜敬礼也。君子,謂人君也……”是以此句至篇末爲一段。八行本與單疏寫本同,唯删“正義曰”三字。十行本因將此句以下獨立爲一節,出文改作“‘故君’至‘有誅’”。這就使得“君子,謂人君也”以下的疏文無對應經文。

這一問題不僅影響了釋經之疏,同樣影響了釋注之疏。如《曲禮上》“外事以剛日”,鄭玄注:“順其出爲陽也。出郊爲外事。《春秋傳》曰:‘甲午祠兵。’”單疏本疏:“注‘順其出爲陽’至‘甲午祠兵’ 正義曰:以出在郊外,故順之用剛日也。”“以出在郊外”之下正釋“順其出爲陽”,因前已有出文,故“正義曰”後不需重出。八行本改作“‘順其’至‘祠兵’”,使後文無對應注文。可相對比的是,若後疏文所釋非本節經注的首句,則疏中需要出經注,如《曲禮上》“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鄭玄注:“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單疏本疏:“注‘此謂庶人也’至‘諱祖耳’ 正義曰:云‘適士以上庿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庿’……”疏中所釋非“此謂庶人”一句,故後需出“適士以上庿事祖”。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八行本、十行本(以及現在部分已佚的單疏刻本)對《禮記正義》出文改造的規律,並可將這些規律推廣到没有單疏寫本可以對照的篇卷,解決一些前人無法解決的問題。

(一)《禮記正義》每節疏前標識起迄的出文往往全引首句,後疏釋首句時或不再引録。八行本大多删除節首出文,十行本全部改造爲“某某至某某”的形式,這都致使後首句之疏無對應經文。有學者認爲是疏中脱落了經文首句,非是。

《曲禮上》“帷薄之外不趨……授立不跪,授坐不立”,孔疏:“正義曰:此一節言趨步授受之儀。帷,幔也。薄,簾也。”依單疏寫本體例,“正義曰”前應有“‘帷薄之外不趨’至‘不立’”,故後“帷,幔也”前無需重出經文。八行本“正義曰”前無文字,十行本前作“‘帷薄’至‘不立’”,這都使“帷,幔也”以下之疏缺少出文。浦鏜校,謂“之儀”下“脱‘○’及‘帷薄之外不趨者’七字”[19],非是。

《曲禮上》“侍坐於長者,屨不上於堂”,孔疏:“正義曰:此一節明解屨著屨之法。事異於上,故别言‘侍坐’也。 ‘屨不上於堂’者……”按,“事異於上,故别言‘侍坐’”正釋“侍坐於長者”一句。次句疏全引經文,首句疏不當無出文。十行本“正義曰”前有“‘侍坐’至‘納屨’”,差可讀通,但恐怕原當作“‘侍坐於長者’至‘納屨’”。

《曲禮下》:“君子已孤不更名。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謚。”孔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没不可輒改爲名、謚之事。‘已孤不更名’者……”依單疏本體例,此節出文當作“‘君子已孤不更名’至‘作謚’”,因前文已出“君子已孤不更名”全句,故後重出僅稱“‘已孤不更名’者……”。八行本“正義曰”前無文字,十行本作“‘君子’至‘作謚’”,均泯滅了這一分節起迄的出文作用,從而使得後疏的出文缺少主語,句意不完整。浦鏜校,謂“名謚之事”下“脱‘○’及‘君子’二字”[20],正是注意到十行本《禮記正義》此處不通之處。

《玉藻》“食棗、桃、李,弗致于核”,孔疏:“正義曰:此一節明食果實及非君賜不賀之事。謂其懷核不置於地也。”按,“謂其懷核不置於地也”釋“弗致于核”,八行本删除出文,使此疏無對應經文。十行本前有“‘食棗’至‘擁之’”出文,亦不通。浦鏜以爲“謂”字上脱“○”及“食棗桃李弗致於核者”九字[21],轉失原貌。今疑節前出文當作“‘食棗、桃、李,弗致于核’至‘擁之’”。

此類之例極多,本文不再列舉。

(二)八行本、十行本爲了彌補因删改出文造成的混亂,或於後另出首句。這種情況大多無法指實,但有些地方所加位置稍有不當,暴露了這些引經之文爲後加的事實,如:

《學記》“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而知其美惡,然後能博喻”,孔疏:“正義曰:此一節明爲師法。君子,謂師也。教人至極之美,可以爲君長之事。 ‘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者,三王四代所以敬師,隨器與之,是至學之易;隨失而救之,是至學之難。”按,此處“君子謂師也”以下已是釋“君子知至學之難易”一句,但“教人至極之美,可以爲君長之事”又與後經文“師也者,所以學爲君也”相照應。“‘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者”加在“三王四代所以敬師”一句之前顯然是不可通的,因爲此句與前文句意連貫,且與後經文“三王四代,唯其師”相照應。孔疏“正義曰”之前蓋本有“‘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至‘謂乎’”的出文,後“‘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者”一句本來就不需要。此句若加在“君子謂師也”之前,或“三王四代所以敬師”之後都是勉强可通的。今本此句在“三王四代”之前,正説明這是後人不明孔疏體例而妄加。

(三)《禮記正義》標誌每節中間小段的出文,或全引經文,或引全首句,八行本、十行本多改作“某某至某某”的形式,或作删節,也使得後疏無對應經文。如:

《曲禮上》“禮不踰節,不侵侮,不好狎”,疏:“‘禮不’至‘好狎’ 禮者,所以辨尊卑、别等級,使上不逼下,下不僭上,故云禮不踰越節度也。‘不侵侮’者,禮主於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按,“禮者”至“節度也”顯釋“禮不踰節”一句,後“不侵侮”出經文,此段不當無對應經文。疑孔疏當出“‘禮不踰節’至‘好狎’”,或僅作“禮不踰節”。

《曲禮上》“户外有二屨,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疏:“‘户外’至‘唯諾’ 正義曰:此一節明謂室有兩人,故户外有二屨。此謂兩人體敵,故二屨在外……‘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者……”按,“言聞則入”以下有出文,“此謂兩人體敵,故二屨在外”顯釋“户外有二屨”,不應無出文,則“‘户外’至‘唯諾’”當本作“‘户外有二屨’至‘唯諾’”。

《曲禮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孔疏:“‘生曰’至‘曰嬪’ 生時所稱也。不言祖及夫者,以生號無别稱也。 ‘死曰考、曰妣、曰嬪’者,嬪,婦人有法度之名也。”按,下釋“死曰”有出文,釋“生曰”卻無出文,顯然非是。今疑“‘生曰’至‘曰嬪’”當本作“‘生曰父、曰母、曰妻’至‘曰嬪’”。

《曾子問》“祭殤不舉,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孔疏:“‘祭殤’至‘利成’ 謂祭此殤時不舉肺,以其無尸,故不舉肺脊。 ‘無肵俎’者,肵是尸之所食歸餘之俎……”下釋“無肵俎”有出文,釋“祭殤不舉”無出文,非是。今疑“‘祭殤’至‘利成’”當本作“‘祭殤不舉’至‘利成’”。

《少儀》“犬則執緤,守犬、田犬則授擯者,既受乃問犬名”,孔疏:“‘犬則’至‘右之’ 緤,牽犬繩也。若牽犬將命,則執繫犬繩也。 ‘守犬、田犬則授擯者,既受乃問犬名’者……”“緤,牽犬繩”以下釋“犬則執緤”,但此句無出文。浦鏜將“‘犬則’至‘右之’”校作“‘犬則執緤’者”,稍有未確[22]。疑“‘犬則’至‘右之’”當作“‘犬則執緤’至‘右之’”

這種改動甚至還會增加新的錯誤,如:

《曲禮下》“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孔疏:“‘大夫’至‘其辱’ 辱,謂見他國君也。故《聘禮》云公在門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八行本此段在一節之中,十行本則以此句開頭獨立爲一節,本節疏首出文爲“‘大夫’至‘相答拜也’”,後有“正義曰”。浦鏜校,謂“辱謂”之“辱”當爲“君”字之誤[23]。

按:浦氏之校蓋據《儀禮經傳通解》,彼文“辱”正作“君”[24]。但此處作“君”恐亦未必是。疏中被釋字往往直接截取經文,經中有“國君”,並無單獨的“君”字。根據前述單疏寫本的體例,此處之疏當本作:“‘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 正義曰:謂見他國君也。”衛湜《禮記集説》引孔疏作“‘大夫見於國君’,謂見他國君也”[25],猶存半句經文,差可讀通。但後世既改前出文爲起迄形式,致使“謂見他國君也”一句没有主語,故或補“辱”字,或補“君”字,其實皆非。從下文“‘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及“‘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例之,亦可知“謂”前原無他字,其主語乃是整句經文。

(四)《禮記正義》標誌每節中間小段的出文或僅引經文首句,無迄止文字。八行本、十行本多改造爲“某某至某某”的形式,少數未改者,學者又或以爲誤。如:

《表記》“子曰‘先王謚以尊名……’”,孔疏:“‘子曰先王謚以尊名’ 以前經論君子求福不回,此一節廣明君子名行相副、卑己尊人之義。”浦鏜以爲“尊名”下“當脱‘至尊敬之’四字”[26]。

《問喪》“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孔疏:“‘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者,此解冠必不袒,袒必不冠之意也,又明孝子身有病闕,其居喪所以禮矣。此冠不居肉袒者,謂心既悲哀……”浦鏜謂“明孝子身有病闕,其居喪所以禮矣”十五字當下“秃者不免”節疏,“脱落未盡,今當爲衍文也”[27]。

《大學》“《詩》云‘殷之未喪師,克配上帝’”,孔疏:“‘《詩》云殷之未喪師,克配上帝’,此一經明治國之道在貴德賤財。此《大雅·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詩,因以戒成王也。”浦鏜謂“此一經”下十三字“係‘先慎乎德’節疏跳行也”[28]。

以上三條浦鏜之校均非,孔疏引首句已兼包整段。

(五)釋注之疏的出文也多引録全文,或引全首句,後疏中則不再引。八行本、十行本多改作“某某至某某”的形式。學者困惑於“正義曰”後或出經注或不出經注,而以不出經注者爲脱文。如:

《曲禮下》“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鄭玄注:“土工,陶、旊也……唯草工職亡,蓋謂作萑葦之器。”孔疏:“[注]‘土工’至‘之器’ 正義曰:《考工記·陶人》:‘爲甗,實二鬴;又甑,實二鬴,七穿。’……”浦鏜謂“正義曰”下“當脱‘土工陶旊也者’六字”[29]。其實應當是出文作“‘土工,陶、旊也’至‘之器’”,非“正義曰”下有脱文。

《曲禮下》“天子當依而立”,鄭玄注:“諸侯春見曰朝,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生氣文也……《覲禮》今存,朝、宗、遇禮今亡。”孔疏:“[注]‘諸侯’至‘今亡’ 正義曰:庭實受之於廟。‘生氣文也’,陽生之時,其氣文舒而布散,故分於兩處受也……”浦鏜謂“正義曰”下“當脱‘受贄于朝’四字”[30]。其實前出文當作“‘諸侯春見曰朝,受摯於朝,受享於廟’至‘今亡’”。

《曾子問》“攝主不厭祭”,鄭玄注:“皆辟正主。厭,厭飫神也。厭有陰有陽……”孔疏:“[注]‘皆辟’至‘某氏’ 正義曰:以其無尸,設饌欲神之歆饗而厭飫是也。 云‘厭有陰有陽’,謂一祭之中有此兩厭……”浦鏜謂“以其無尸”上“當脱‘云厭厭飫神也者’七字”[31]。其實前出文當作“‘皆辟正主,厭,厭飫神也’至‘某氏’”。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最初《禮記正義》的疏文均有對應的經注,因此讀正義時無需取經注本對照。後世傳抄過程中或將出文簡省,至北宋所刻單疏本《禮記正義》又將出文固定爲“某某至某某”的形式,這就爲讀者增加了許多不便,必須在讀正義的同時參考經注本。正是這種不便催生了南宋經疏合刻本的産生。

可與《禮記正義》相對比的是,傅斯年圖書館藏唐寫本《周易正義》殘卷的經注出文也較單疏本爲繁[32],八行本和十行本又在單疏本的基礎上做了不少删改。但敦煌寫卷中另外幾種經疏,如S.498《毛詩正義》殘卷、P.3634V+P.3635V《春秋左傳正義》殘卷,其出文以朱筆抄出,且多爲“某某至某某”的形式,與今本差異不大。京都國立博物館藏《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中的《毛詩正義》乃節鈔本[33],其出文也以朱筆鈔出,其中有不少全部抄録傳箋原文的内容,這與《毛詩正義》單疏本和十行本都有些差異,卻與《禮記正義》單疏寫本的情況有相似之處[34]。大約《五經正義》各書間的體例本不統一,宋人則在刊刻經疏時做了一些形式規整工作。通過對《禮記正義》出文演變規律的考察,可以爲宋代經疏刊刻過程的研究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圖2《禮記》余仁仲本

三、“正義曰”

《五經正義》之例,或在出文後加“正義曰”標明疏文之始。將《禮記正義》單疏寫本與八行本、十行本對比,前者比後兩者多出許多“正義曰”。在這方面,八行本、十行本基本上是一致的,這説明對“正義曰”的删減在單疏刻本中就已完成了。

單疏寫本雖與孔疏原本還有差距,但分析該本,可知《禮記正義》所加的“正義曰”有如下規律:

(一)每節疏,在標示分節起迄的出文後必加“正義曰”,這一部分在八行本、十行本中基本保留。如“‘外事以剛日’至‘踐之’”“‘君車將駕’終於篇末”“曲礼下”“‘凡奉者當心’至‘則襲’”等等之下均有“正義曰”,八行本、十行本對出文多有删改,但都保留了原有的“正義曰”。

(二)釋注之疏在出文後必加“正義曰”[35],八行本基本保留,少量删除。如“注‘此謂庶人也’至‘諱祖耳’”“注‘順其出爲陽’至‘甲午祠兵’”“注‘大事卜,小事筮’”等之後均有“正義曰”,八行本、十行本均同。“注‘空神位也,祥車,葬之乘車也’”後之“正義曰”,八行本、十行本均予删除。

(三)在釋注之疏後,第一段釋經之疏在出文後必加“正義曰”,八行本基本删除。如單疏寫本“注‘此謂庶人也’至‘諱祖耳’”之疏後,“大夫之所有公諱”出文後有“正義曰”,八行本無,十行本無“正義曰”且多一“者”字。“注‘婦親遠,於宫中言避之耳’”後的“諱大功,小功不諱”節,“注‘順其出爲陽’至‘甲午祠兵’”後的“内事以柔日”節等,均是這種情況。

(四)一節經文文義可分若干段,每段首句出文或起迄出文後一般加“正義曰”[36],八行本基本删除。如單疏寫本“喪事先遠日”後有“正義曰”,八行本無,十行本亦無,且多一“者”字。單疏寫本“‘曰爲日’至‘有常’”後有“正義曰”,八行本僅有一“曰”字,十行本同。

總之,除了每節開頭和注之出文後的“正義曰”,八行本和十行本基本上都删除了,即便是鄭注出文後的“正義曰”也有少量被删。這一般并不會影響對文意的理解,但在少數情況下也造成了一些問題,如:

《曲禮上》篇名疏:“‘禮記’者,一部之大名。‘曲禮’者,當篇之小目。既題‘曲禮’於上,故著‘禮記’於下,以配注耳。 ‘鄭氏’者,姓鄭,名玄……”浦鏜謂“禮記者”上脱“禮記鄭氏注”五字,云:“案疏云‘禮記者,一部之大名’云云,即疏此五字也,與《儀禮》例同。”[37]

按:浦鏜説極是,疏“‘禮記’者”以下即疏“禮記鄭氏注”五字。然據黄丕烈影抄單疏本《儀禮注疏》,並無“儀禮鄭氏注”五字,而是分别於兩段疏前有“儀禮”“鄭氏注”出文,并且每段疏以“釋曰”起首。《四部叢刊》影印《左傳正義》單疏抄本亦有“杜氏”出文,後以“正義曰”引出釋“杜氏”之疏。《四部叢刊》影印單疏本《尚書正義》亦出“虞書”“孔氏傳”,並分别以“正義曰”引出疏文。以此例之,並參考前面的論述,《禮記正義》所脱的並非“禮記鄭氏注”五字,而是“‘禮記’者”前當脱“‘禮記’正義曰”,“‘鄭氏’者”前當“‘鄭氏’正義曰”,或“者”字原作“正義曰”

《檀弓上》“瓦不成味,木不成斵”,鄭玄注:“‘味’當作‘沬’。沬,靧也。”孔疏:“‘瓦不成味’者,味猶黑光也。今世亦呼黑爲沫也。瓦不善沫,謂瓦器無光澤也。 ‘木不成斵’者,斲,雕飾也。木不善斲。鄭注云‘味當作沫,沫,靧也’,靧謂靧面,證沫爲光澤也。”浦鏜謂“鄭注云”至“光澤也”二十字“當續前‘瓦不成味’疏下”[38]。

按:浦校似非,今疑“鄭注云”以下本爲釋注之疏,“靧也”下脱“正義曰”三字耳。單疏寫本中釋注之疏出文多稱“注云……”,八行本則用陰文“注”字標識,但偶有誤用陽文且保留“云”字者,如《曲禮上》“凡進食之禮,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鄭玄注:“皆便食也。”八行本疏:“注云‘皆便’至‘在豆’ 正義曰:‘皆便食也’者……”《王制》“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鄭玄注:“岱宗,東嶽。”八行本疏:“注云‘岱宗,東嶽’ 正義曰:嶽者何?嶽之爲言桷也,桷功德也。”此類之例較多,不再舉。

除删改“注云”之外,八行本還多删單疏本出文後的“正義曰”三字。如前所述八行本所删者以釋經之疏爲主,釋注之疏出文後的“正義曰”一般保留,但亦或有誤删者。如《曲禮上》“於其國則稱名”,鄭玄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八行本疏:“[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者,案《玉藻》云……”前揭《檀弓》疏八行本既前未空格,未將“注”改作陰文,保留了“云”字,又誤删“正義曰”,則此處釋注之疏似於經疏中隨文作釋者,故浦鏜疑當續前“瓦不成味”疏之後。

這種將釋注之疏誤作隨文作釋的還有一些例子,如:

《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鄭玄注:“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也。”孔疏:“‘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者,《既夕禮》文。《既夕》敦、杅之屬即飲食器也。”此處則並“注云”亦删,完全失去了釋注之疏的形式。

《玉藻》“瓜祭上環,食中,弃所操”,鄭玄注:“上環,頭忖也。”孔疏:“‘棄所操’者,操謂手所持者,棄之不食。忖,切,謂切瓜頭切去疐,此庶人法也。”浦鏜謂“忖”上脱“○”及“注‘上環頭忖也’者”七字[39],其説或是,此則不但“正義曰”三字,連鄭注出文一併删除了。

這種對“注云”“正義曰”等字樣的删改可能也在寫本時代即已開始,如《曲禮上》“入國不馳”下疏:

單疏寫本:馳,車馳。國中人多,若馳車則害人,故不馳。愛人也。若馳,善好藺人也。善猶好也。藺,雷刺也。若車馳,則行刺人也。何胤云:“藺,躐也。”

八行本:國中人多,若馳車則害人,故不馳。注云“愛人也,馳,善藺人也”,善猶好也。藺,雷刺也。若車馳,則好行刺人也。何胤云:“藺,躐也。”

“善猶好也”已下顯然是對鄭玄注的疏釋。八行本雖無“正義曰”,但尚存“注云”字樣。單疏寫本則並“注云”亦删,且將引注内容依串講經文的體例改寫作“善好藺人”,完全泯滅了鄭注出文的體式。

四、釋義體例

從單疏寫本與八行本的對照中,也可以看出今本《禮記正義》在釋義體例方面脱誤的一些規律。

首先,孔疏在出經文後多或重揭一二字單獨作釋,如果重出之字與出文的末一兩字重合,便很容易脱落。如:

《曲禮上》“車驅而騶,至于大門”,單疏寫本疏:“‘至于太(大)門’者,大門,君最外門也,謂車行至外門時也。”八行本、十行本即脱“大門”二字,監本、毛本又從而將“君最外門”誤作“君至外門”。

《曲禮上》“入國不馳”,單疏寫本疏:“‘入國不馳’者,馳,車馳。國中人多,若馳車則害人,故不馳。”八行本、十行本脱“馳,車馳”三字。

實際上,這一現象可能在寫本時代就已比較普遍,如:

《曲禮上》“車上不廣欬”,孔疏:“‘車上不廣欬’ 廣,弘大也。欬,聲欬也。”單疏寫本即脱“廣”字。

《曲禮上》“顧不過轂”,孔疏:“‘顧不過轂’者,車轂也。”單疏寫本同,據文意“車”上當有“轂”字。

《曲禮上》“塵不出軌”,孔疏:“‘塵不出軌’者,軌,車轍也。”單疏寫本“車轍”上脱“軌”字。

找到這一規律,便可解決今本《禮記正義》中的許多問題,如:

《月令》仲冬“命奄尹申宫令”,孔疏:“‘命奄尹’者,謂正也,謂命奄官正長申重之政令,常察門閭之事,謹慎房室之處。”浦鏜:“‘謂’上當脱‘尹’字。”[40]其説是。

《曾子問》“不告利成”,孔疏:“‘不告利成’者,謂祭畢,今既無所可告,故不告利成。”今疑“謂”上脱“利成”二字。

《文王世子》“終之以仁也”,孔疏:“‘終之以仁也’者,謂仁恩。王家但自養老,是仁恩也。”今疑“謂”上脱“仁”字。

《禮運》“列而之事”,孔疏:“‘列而之事’,謂五祀,即‘五祀,所以本事’是也。”今疑“謂”上脱“事”字。下“變而從時”疏云:“時,四時也。”此當與之同例。

《玉藻》“朝服以日視朝於内朝”,鄭玄注:“天子、諸侯皆三朝。”孔疏:“云‘天子、諸侯皆三朝’者,《大僕》云‘掌燕朝之服位’,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是一也……是三也。諸侯三朝者,《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内朝’,路寢朝,是一也。”據下文“諸侯三朝者”,疑“大僕”上當脱“天子三朝者”五字。

《少儀》“工依於法”,孔疏:“‘工依於法’者,謂規矩尺寸之法或(式),言工巧皆當依附於法式。”疑“者”下當脱“法”字。

其次,《禮記正義》在串講經文時多或將被釋字與訓詁字組合爲一個雙音詞。但在流傳過程中,這類雙音詞多被删改。孔疏用來組詞的訓詁字或來自鄭注,如《禮器》“故君子樂其發也”,鄭注“發猶見也”,孔疏:“既須外接,故所行事樂得其禮迹發見於外也。”以“發見”釋經之“發”。或來自孔疏前文,如《曲禮上》“不踐閾”,孔疏:“踐,履也;閾,門限也。出入不得踐履門限。”因前有“踐,履也”,故後串講經文時以“踐履”代“踐”字。有時這一“雙音詞”可能並不存在,但孔疏仍然這樣用。如《曲禮上》“君子欠伸,撰杖屨”,鄭注“撰猶持也”,孔疏:“若倦則自撰持之也。”《禮運》“後聖有作”,鄭注“作,起”,孔疏:“謂上古之後,聖人作起。”其它文獻中未見有“撰持”“作起”之詞,但不嫌孔疏如此用。在流傳過程中,這類雙音詞多已被删改,如:

《曲禮上》“卜筮不相襲”,單疏寫本疏:“襲,因也。前卜不吉則止,不得因更筮也;若前筮不吉則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因襲也。”八行本、十行本“因襲”皆作“襲”。按,因前有“襲,因也”之訓,故後作“因襲”。今本誤删“因”字。

《曲禮上》“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單疏寫本疏:“又恐馬奔走,故自執馬枝(杖)倚立當馬前也。”八行本、十行本皆無“倚”字。按,“立,倚”爲經典常訓,下“婦人不立乘”即有疏“立,倚也”。因此,此處疏作“倚立”,正以“倚”釋“立”,非是衍文。

《曲禮上》“君撫僕之手,而顧命車右就車”,單疏寫本疏:“顧,迴頭也……今車行既至大門,方出履險阻,恐有非常,故迴顧命車右上車也。”八行本、十行本“迴顧”作“回頭”。按,前訓“顧”爲“迴頭”,此作“迴顧”,正以訓詁字與被訓字組成雙聲詞,更合於孔疏體例。

這一情況不僅用於串講經文,在引用他書時也或用此例,如:

《曲禮上》“旬之内‘近某日’”,單疏寫本疏:“案《特牲》士礼,云‘不諏日’,注云:‘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不如大夫先與有司於庿門外諏謀丁己之日也。’”八行本、十行本及今本《儀禮》“諏謀”皆作“諏”。但《儀禮》鄭注前文云:“諏,謀也。”《禮記正義》引作“諏謀”,正是以“謀”釋“諏”。

了解這一規律,便可對其它無單疏本對照的篇卷做出合理校勘,如:

《曾子問》“望墓而爲壇,以時祭”,孔疏:“庶子無爵,不得就宗子之廟而祭,唯可望近所祭者之墓而爲壇,以四時致祭也。”疏稱“望近所祭者之墓”,蓋以“近”釋經之“望”。《儀禮經傳通解》删疏之“近”字[41],使疏義反晦。

《玉藻》“禮已三爵而油油”,孔疏:“言侍君小燕之禮,唯已止三爵,顔色和説而油油説敬。”浦鏜據《儀禮經傳通解》删“已”字[42]。其實“止”正釋“已”,“已止”組成雙音詞。

《樂記》“則此所與民同也”,孔疏:“言施於金石,越於聲音,用於宗廟、社稷,事乎山川、鬼神,此等與民共同有也。”浦鏜據衛湜《集説》校“共同”爲“所同”[43],其説當非。“共”釋“同”字,“共同”組成雙音詞。

《雜記上》“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孔疏:“‘待猶君也’者,謂與諸侯並列,共待之禮猶如正君。”浦鏜據衛湜《集説》校“共”作“其”[44],吕友仁亦云:“殿本、庫本及衛氏《集説》皆作‘其’,是,可據改。”[45]其實殿本很可能是據浦校改。此處即以“共(供)”釋“待”,故稱“共待之禮”。

《大傳》“上治祖禰,尊尊也”,孔疏:“治猶正也,上正治祖禰,是尊其尊也。”按,前訓“治”爲“正”,故後稱“正治”。浦鏜據衛湜《集説》删“正”字[46],非是。

若釋義爲二字,則孔疏亦或將釋義與被釋字合成三字詞,如:

《月令》季秋“命百官貴賤無不務内”,孔疏:“内,謂收斂其物。言貴之與賤,無有一人不勤務收斂内物。”即將“收斂”與“内”合併爲一詞。浦鏜據衛湜《集説》改“内”爲“其”[47],非是。

《玉藻》“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爲賓也”,孔疏:“往謂之適也。言大夫正聘者,有所往之適之時,必與公士爲賓。”因前文訓“往”爲“之適”,故後云“有所往之適”。浦鏜以爲“之”字衍[48],非是。

今本孔疏又或有因此例而誤者,如:

《郊特牲》“草笠而至,尊野服也”,鄭玄注:“《詩》云:‘彼都人士,臺笠緇撮。’”孔疏:“《毛詩》箋云:‘臺,夫須。都人以臺夫須爲笠,緇布爲冠。’”今本《小雅·都人士》作“以臺皮爲笠”。孔疏作“臺夫須”,可能因前“臺,夫須”而誤,也很有可能是因孔疏以經字、訓詁字合併成詞的體例而誤。

再次,孔疏在串講經文時可能會直接以訓詁字代經字。如《曲禮上》“童子不衣裘裳”,孔疏:“衣猶著也。童子體熱,不宜著裘。”前釋“衣”爲“著”,後即稱“著裘”。此類之例極爲常見,不煩再舉。將單疏寫本與今本對照,今本或有誤改者。如:

《曲禮上》“車上不廣欬”,單疏寫本疏:“[廣,]弘大也。欬,聲欬也。車已高,若在上而大磬欬,似自驕矜,又驚衆也。”今本“大磬欬”作“聲大欬”。按,“大磬欬”,“大”字即代經之“廣”字,“磬欬”即“聲欬”,代“欬”字。“磬”“聲”均爲借字,本字作“謦”。後世蓋既不知“聲(磬)”字之義,又不知孔疏此例,故誤作校勘。

《曲禮上》“步路馬,必中道”,單疏寫本疏:“步猶行也。若行君之馬,必在中道正路,爲敬。”今本“行君之馬”作“牽行君之馬”。按,孔疏前云“步猶行也”,故釋經“步路馬”爲“行君之馬”,單疏本當是。後世蓋不知孔疏此例,以“行”字不通而妄補“牽”字。

這不僅適用於釋經之疏,釋注之疏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

《曲禮上》“入國不馳”,鄭玄注:“馳,善藺人也。”八行本疏:“善猶好也。藺,雷刺也。若車馳,則好行刺人也。”前訓“善”爲“好”,故後以“好”代“善”。單疏寫本“行”上無“好”字,當非。

從單疏寫本與今本的對照看,孔疏中應有大量以訓詁字代經字的内容被删改了,但在無古本對照的情況下很難察覺。不過,今本孔疏中仍存有不少這類内容,有學者或不識此例而誤作校勘,如:

《曲禮下》“馳道不除”,孔疏:“除,治也。不治,謂不除於草萊也。”浦鏜校次句作“不除,謂不治其草萊也”[49]。今按,孔疏既釋“除”爲“治”,故易經文“不除”作“不治”,今本不誤,而浦氏誤校。

《郊特牲》“祭有祈焉”,鄭玄注:“祈猶求也,謂祈福祥,求永貞也。”孔疏:“有求者,謂求福祥也。”浦鏜校“有求”作“有祈”[50],阮本據之徑作“祈”,恐均非。此蓋因鄭注“祈猶求也”改“有祈”作“有求”。又或前文脱“祈,求也”三字。

《樂記》“《武》坐,致右憲左,何也”,孔疏:“致,至也。軒,起也。問《武》人何忽有時而跪,以右膝至地,而左足仰起,何故也?”衛湜《集説》“至地”作“致地”,浦鏜以爲是[51]。其實此處因有前“致,至也”之訓,故後改“致”作“至”,孔疏作“至”不誤。

《祭義》“立敬自長始”,孔疏:“言起敬於天下,從長爲始,言先自敬長。”浦鏜據衛湜《集説》校“起”作“立”[52]。其實孔疏正以“起”釋“立”,毋需校改。

《祭統》:“悝拜稽首,曰:‘對揚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彝鼎。’”孔疏:“此一節明孔悝拜受君恩,言己光揚先祖之德,行君之大命著於彝鼎。”浦鏜謂“行”上當脱“勤”字[53]。按孔疏下文云:“勤,行也。”故此處串講經義,以“行”代“勤”,未必有脱文。

圖3《禮記正序》十行本書影

結論

以上將東洋文庫藏《禮記正義》殘抄本作爲寫本時代經疏的一個樣本,與八行本、十行本做了對比,可以找出《禮記正義》在演變過程中的一些規律:

一、十行本《禮記正義》的分節是對單疏本分節的細化,與經注本關係不大。從分節情況看,十行本應是在細化分節後的單疏本中插入經注釋文本做成的。

二、最初的《禮記正義》應是將所釋經注以出文的形式全部引出的,後世將出文做了大量删減,使部分疏文無經注可對應。這可能是經疏合刊本産生的原因之一。

三、刊本删除了原本《禮記正義》中大量的“正義曰”,注疏中的部分訛脱可能與此有關。

四、原本《禮記正義》在引録經文後往往重揭經文一二字作釋,這些重揭經字部分在抄刻過程中脱落。《禮記正義》在串講經注時,往往以訓詁字加經注字組成雙音詞或多音詞,或直接以訓詁字代經字,但後世刊本多對這類内容做了删改。

將以上規律應用於全書,對我們閲讀、校勘《禮記正義》有很大幫助,並可合理地推測《禮記正義》原本的大致面貌。

[1]關於楊守敬影鈔該卷的情況,可參韓悦《楊守敬題跋本諸經單疏四種的特殊價值》,《圖書館雜誌》2019年第5期,第88—95頁。

[2]如《嘉業堂叢書》本《禮記正義》卷末附有楊守敬跋語,《四部叢刊》三編本書末附有張元濟跋語,《東洋文庫善本叢書》收録《禮記正義》的這一册中附有石塚晴通、小助川貞次和會谷佳光等學者所做的解題,著録或提到該卷的論著還有很多,本文不再一一列舉。下文所引單疏抄本《禮記正義》均引自《國寶毛詩 重要文化財禮記正義卷第五殘卷》,《東洋文庫善本叢書》第5册,東京:勉誠出版社,2015年;所引單疏刻本均引自《禮記正義》,《四部叢刊》三編影印身延山久遠寺舊藏本,商務印書館,1935年;所引八行本《禮記正義》均引自《影印南宋越刊八行本禮記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所引十行本《禮記正義》均引自《十三經注疏》,《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元刊明修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因引用較多,文中不再一一標注頁碼。本文所引《禮記正義》,無特别説明的,一般引自八行本。

[3]繆荃孫《禮記正義校勘記》,載《嘉業堂叢書》本《禮記正義》卷末(該文末有劉承幹識語,但其實爲繆荃孫所校,詳參前引韓悦文);[日]吉川幸次郎《禮記注疏曲禮篇挍記》,《吉川幸次郎全集》第21卷,東京:筑摩書房昭和四十三年(1968),第598—667頁;阮廷焯《古鈔本禮記正義殘卷校記》,《孔孟學報》第17期,1969年4月,第101—147頁。

[4][日]吉川幸次郎《舊鈔本〈禮記正义〉を校勘して——東方文化研究所第九回開所記念日講演》,《吉川幸次郎全集》第10卷,東京:筑摩書房昭和四十五年(1970),第425—445頁;華喆《北宋經疏校勘管窺——以舊鈔本〈禮記疏〉和八行本〈禮記正義〉的比較爲中心》,《文史》2013年第3輯,第85—99頁。

[5]可參喬秀岩《〈禮記〉版本雜識》,《北京大學學報》2006年第5期,第107頁;李霖《宋本群經義疏的編校與刊印》,中華書局,2019年,第321—324頁;顧永新《正經注疏合刻早期進程蠡測——以題名更易和内容構成爲中心》,《文史》2020年第2輯,第85—88頁。

[6]參喬秀岩《〈禮記〉版本雜識》,《北京大學學報》2006年第5期,第106頁。

[7]喬秀岩《影印南宋越刊八行本禮記正義編後記》,《影印南宋越刊八行本禮記正義》,第1702頁。

[8]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584頁下欄。

[9]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5頁上欄。

[10]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5頁下欄。

[11]因“君子將營宫室,宗廟爲先,廏庫爲次,居室爲後”一段無疏,不確定單疏本出文至“私議”還是至“爲後”。根據下文所論,無疏之經不體現在單疏本的分節起迄出文中,那麽當作“至私議”。

[12]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6頁上欄。

[13]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6頁下欄。

[14]黄彰健已發現“卷子本《禮記正義》標經文起止所用字之多,也與今傳他經單疏本不同”,從而認爲“孔穎達《禮記正義》原本”於經文、注文未省略。參黃彰健《唐寫本周易正義殘卷跋》,《大陸雜誌》第42卷第9期,第296頁。

[15]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5頁上欄。

[16]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5頁下欄。

[17]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5頁上欄。

[18]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3頁下欄。

[19]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77頁下欄。

[20]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5頁下欄。

[21]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五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680頁上欄。

[22]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五二,《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698頁下欄。

[23]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6頁下欄。

[24]朱熹著,黄榦編《儀禮經傳通解》卷六,《儀禮經傳通解正續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80頁下欄。

[25]衛湜《禮記集説》卷一一,《通志堂經解》第12册,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6年,第402頁下欄。

[26]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五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755頁下欄。

[27]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五七,《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762頁上欄。

[28]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五八,《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772頁上欄。

[29]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8頁上欄。

[30]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589頁上欄。

[31]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卷四八,《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第639頁下欄。

[32]參黄彰健《唐寫本周易正義殘卷跋》,《大陸雜誌》第42卷第9期,第296—299頁。

[33]關於這件寫卷的定名,本文參考了程蘇東《東京國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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