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小说著作权侵权数额判定标准《司马懿吃三国》电子书侵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1367 次浏览0个评论2024年09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李佳骏,笔名李浩白。《司马懿吃三国》系列历史小说共五册授权凤凰出版社、通信出版社陆续出版发行。

2019年原告发现,当当公司经营的“当当网”上有名为《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的电子书销售。经比对,涉案电子书中90%(按字数)的内容与李佳骏先生创作的《司马懿吃三国》全五册中的内容相同。该涉案侵权书籍的电子书为被告当当科文公司经浙江出版公司授权制作,署名作者为张朝炬,投资出品方为大春公司,出版者为百花洲公司。然而原告从未授权五名被告修改、复制、传播其创作的作品,五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司马懿吃三国》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侵权电子书在京东网、网易云阅读、掌阅APP、亚马逊等均有销售,被告张朝炬还通过录制有声书的形式在喜马拉雅APP、懒人听书APP、蜻蜓FMAPP等平台销售、传播涉案侵权书籍。五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原告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电子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

原小说

侵权小说

争议焦点

一、李佳骏是否享有《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著作权;

二、五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就《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数额的认定标准。

裁判推理

一、李佳骏是否享有《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著作权

《司马懿吃三国》全书推证严谨、想象新奇,在人物对话、背景环境、用语措辞等方面均表现出作者的独特构思,体现了作者李佳骏在题材选择、剧情框架、人物塑造、文字编排等方面的独创性表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文字作品”。虽然本案被告大春公司主张《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中部分内容采用了历史素材、通用表达等,属于公共领域,不应当纳入保护范围。但一方面,古籍中的表达、历史素材等属于公共领域表达,作者将这部分表达在书中和其他情节、文字结合,增强了剧情的流畅性、场景的渲染性、人物心理的代入感等,体现了作者在编排、构思方面的独创性表达,包含这部分表达的整体内容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被告主张的通用表达,并非描述该事实的唯一、有限的通用表达,不同作者可以做出有区别的描述,原告采用的表达具备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出版书籍、封面以及版权页足以证实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五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就《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张朝炬完成涉案书籍《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的时间晚于《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完成时间,具备接触原告作品的现实可能性。涉案书籍《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中大量内容包括文字内容、语句顺序、标点符号等均与《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完全相同,相同之处共计965处,相同字数为116,002字,足以排除被告独立创作这部分内容的可能性,系抄袭、剽窃原告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的133处内容中,系机械删减、增加或同义替换部分文字、词语,其余部分表述均与原告作品一致,此外,被控侵权作品中相似内容的使用背景环境、涉及人物等与原告作品也一致,总相似字数达16,874字。被控侵权作品中相似部分的表述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张朝炬具备接触原告作品《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的现实可能性,在原告作品《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发表后,未经原告许可,于《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一书中大量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和实质性相似的表述,《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中与《司马懿吃三国》系列书籍相同和实质性相似部分的表述构成侵权作品。

张朝炬及大春公司、百花洲公司虽系涉案侵权纸质书的创作者、出版者,但未直接实施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也未授权他人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张朝炬及大春公司、百花洲公司没有侵犯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浙江出版公司未经作者李佳骏许可,将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书籍《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制作成电子书,并在京东、豆瓣、亚马逊Kindle、百度、网易等电子书平台进行销售,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电子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书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当公司与浙江出版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浙江出版公司提供涉案书籍电子版本,当当公司负责网上运营向消费者售卖涉案电子书,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当当公司和浙江出版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当公司辩称其取得合法授权,但其仅获得浙江出版公司的授权及协议,并未取得原告李佳骏授权,也未取得涉案侵权书籍作者张朝炬及出版单位授权,难谓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其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法中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三、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数额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

1.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

涉案作品共五册授权凤凰出版社、通信出版社陆续出版发行,该系列小说一经上市就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畅销50余万册;

2.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浙江出版公司未经作者李佳骏许可,将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书籍《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制作成电子书,并在京东、豆瓣、亚马逊Kindle、百度、网易等电子书平台进行销售,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电子书;当当公司辩称其取得合法授权,但其仅获得浙江出版公司的授权及协议,并未取得原告李佳骏授权,也未取得涉案侵权书籍作者张朝炬及出版单位授权,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下载数量、侵权行为的期间、损害结果:

(1)进入www.dangdang.com,在店铺中输入“老子司马懿”,显示搜索结果,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看《三国机密》不得不读的司马家族”的商品链接下方显示,纸质书售价为33.10元,电子书售价为4.8元。作者为张朝炬,纸质和电子书累计评论次数为262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全套3册《老子司马懿》《儿子司马昭》《孙子司马炎》”的商品链接下方显示,纸质书售价为87.70元,电子书售价为6.99元,作者为张朝炬,纸质和电子书累计评论次数为2699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3:老子司马懿+儿子司马昭+孙子司马炎(套装共3册)”的商品链接下方显示,电子书售价为6.99元,作者为张朝炬,评论数量为84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的商品链接下方显示,电子书售价为4.8元,作者为张朝炬,评论数量为15条。

(2)点击“¥4.80正说司马懿1:老子司马懿”,显示电子书《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售价为4.8元,作者为张朝炬,出版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评论人数为1人,电子书版权页显示该书籍由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3)点击“¥6.99正说司马家1-3:老子司马懿+儿子司马昭+孙子司马炎”,显示作者为张朝炬,出版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电子版书籍售价6.99元,电子书评论数量为3条;

(4)分别在“淘宝网”“京东JD.COM”“亚马逊”“网易云阅读”“豆瓣”搜索“老子司马懿”显示书籍作者为张朝炬,其中,名称为《正说司马家》(套装共3册)的电子书在“京东JD.COM”上显示价格为20.90元,累计评价50+;名称为《老子司马懿》的电子书在“京东JD.COM”上显示价格为6.99元,累计评价5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的电子书在“亚马逊”显示价格为4.8元,累计评论数量为2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3:老子司马懿+儿子司马昭+孙子司马炎套装3册一部热闹的历史书》的电子书在“亚马逊”显示价格为6.99元,累计评论14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老子司马懿》的电子书在“网易云阅读”中显示点击次数为2.1万次,付费价格为6.99元,评论数量为3条;名称为《正说司马家1-3:老子司马懿+儿子司马昭+孙子司马炎》的电子书在“网易云阅读”上显示点击次数1.5万次;

4.浙江出版公司可能的获利情况以及李佳骏支出维权成本的合理性等因素。

酌情确定浙江出版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当当公司就浙江出版公司承担的赔偿额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骏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二、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范围内向原告李佳骏承担5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9)渝0192民初9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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