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国家之崩溃第四节周礼

经典与政制1139 次浏览0个评论2024年09月19日

【“从这一点来说,天下国家并非君主的私产,而为全体国民所共有,君主只是代民执掌最高政治经济权力而已。因此,《吕氏春秋·贵公》所谓“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竟是周礼国家观念的逻辑结论了。”】

第四节

虽然周秦属于不同族群,但近年主要由于甘肃毛家坪遗址早期秦文化遗址商代晚期以及西周时期秦文化遗存的发现,表明“已知的早期秦文化遗存,尤其是西周时期秦文化的整体面貌,与位于其东方的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西周文化有着极大的相似性,甚至可称之为西周文化的一支地方类型”[1]。刘军社则依据春秋秦文化遗址与墓葬指出,其宗庙制度、墓葬制度所显示的相应的宗法制度,以及礼乐制度,说明“秦人占据周人故地后,大量地吸收周文化”[2]。王学理等综合考察秦文化考古成果后得出:“东周时期在东方各国普遍发生的下级僭越使用上级礼制的情况,在秦国并不突出。当东方国家社会急剧变化,推陈出新,礼崩乐坏的时候,秦人却继承丰镐旧习,以掩饰自己的卑微出身,标榜自己属于华夏正统。文字研究也说明了这方面的问题,秦系文字和东土文字虽然都源于西周文字,但东方文字的变异程度却较秦文字大得多。”直到“秦孝公迁都咸阳,奋起变革,大批关东客卿人才涌入关中,加上战争掳掠,关东青铜文化随之而至。大量新器物的涌现使战国中期秦文化面貌焕然一新,几乎改变了原有主体文化因素的构成。如果不是以屈肢葬的传统和文献记载为依据,如果是对待史前文化,我们甚至可以认为一种新的考古学文化代之而兴起了。”[3]

(毛家坪春秋墓M2059子车戈)

西周王朝的建立,乃是基于所谓宗法封建制度,“就是和宗法血缘关系相结合的属于部落殖民范畴的分封制度,是按照阶级宗法关系的亲疏决定地位、分授土地人民的制度。”[4]周礼正是将家族宗法制推至国家层面,建构起天下一家的政治秩序。众所周知,周王被称为“天子”。郑慧生指出:“‘天子’一词,产生于西周。西周之前,商人不称‘天子’。在商代甲骨卜辞、铜器铭文和有关历史文献中,没有‘天子’一辞出现。”[5]正是为了凸显周王与上天的关系,周族创造了“天子”一词作为王的尊称。赵伯雄深入分析了这一称号的历史意义:“周人的天子之称,除了具有‘王权神授’的意义以外,同时还具有宗法的意义[……]对于周王来说,诸侯是小宗,每一支小宗都可以追溯出它的始祖,都有它所以依傍的大宗;那么周王呢?天子之称的含义,就在于天子是‘以天为宗’,这样就使得天子的大宗地位绝对化了,也使得周人的宗法制获得了更为完整的形态[……]周天子绝对大宗地位的确立,对于巩固周王对天下的统治,无疑是起了积极作用的。”[6]赵说甚是。《尚书·周书·召诰》载召公曰:“呜呼!有王虽小,元子哉!”伪孔《传》:“召公叹曰,有成王虽少,而大为天所子。”《汉书》卷二十五《郊祀志》:“王莽奏言,王者父事天,故爵称天子。”正可证成赵说。

表现在政治实践上,则是“古典贵族共和”[7],而非君主独断。倘若君主背弃了大宗的责任,将被视为“不君”,可能被驱逐废黜,甚至招来杀身之祸。童书业即指出,春秋时伦理观念与后世不同:“左氏书在‘忠’、‘节’二德上,大体尚合春秋及战国初期人之观念。如‘弑君’之赵盾,左氏引孔子语竟评为‘古之良大夫’(宣二年),又称之为‘忠’(成八年)。春秋初年,周、郑交质,左氏载‘君子曰’仅谓:‘信不由中,质无益也……君子结二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于‘挟天子以令诸侯’、‘抗击王师’、‘射王中肩’之郑庄公,则赞扬备至。陈大夫洩冶因谏陈灵公‘宣淫’而被杀,左氏引孔子评之曰:‘《诗》云:民之多辟,无自立辟。其洩冶之谓乎!’(宣九年《传》)反以为洩冶多事当死。此皆春秋时人之伦理观念与后世大有不同者。左氏‘凡例’竟言:‘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书法曰:‘权不足也。’并引君子曰:‘仁而不武,……’‘宋人弑其君杵臼’,书法曰:‘君无道也’(文十六年)。此类思想皆属早期儒家之思想,孟子以后即基本上不可见。”[8]从这一点来说,天下国家并非君主的私产,而为全体国民所共有,君主只是代民执掌最高政治经济权力而已。因此,《吕氏春秋·贵公》所谓“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竟是周礼国家观念的逻辑结论了。

注释

[1]滕铭予:《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2]刘军社:《秦人吸收周文化问题的探讨》,《文博》1999年第1期。

[3]王学理、梁云:《秦文化》,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4]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5]郑慧生:《“天子”考》,载郑慧生:《甲骨卜辞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6]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294页。

[7]参秋风:《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宪政含义》,载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十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54页。

[8]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校订本,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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