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记丨盗窃不一定是偷
清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本命”篇有“妇人七出”之法。其中“……窃盗去。……盗窃,为其反义也。”(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47页)这里“盗窃”一般会认为是偷盗行为,其实并非如此。
按孔广森补注:“《韩非子》曰: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集聚。为妇人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集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此所谓‘窃盗去也’。若齐里以亡肉逐妇,王吉以剥枣出妻,抑其末也。”(第247页)很显然,“盗窃”不应作“偷东西”这样狭隘来理解,所谓亡肉剥枣之过,只是细枝末节。又《吕氏春秋》:“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其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妐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96页)女子出嫁,恐无子被出,故有外藏私财以备不虞的打算。女子父母当然默许,但舅姑却认为有“外心”,于是以“盗窃”之名出之。因为《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9页)妇人嫁于夫家,不可有私。若敛财蓄私,则被视为“盗窃”。因为“蓄私”表明妇人之心并未与丈夫一体,让舅姑觉得子妇并不将夫家当作自己长久的归宿。这也与《礼记·昏义》:“妇顺备而后内合理,内合理而后家可长久也”的“夫妇之义”不合。(第2279页)因反“夫妇之义”,故被出。另外《礼记•内则》:“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此处“不表礼”,郑玄认为“犹为之隐,不明其犯礼之过也。”(第1125页)对于无敬不孝之妇被出,尚且隐瞒。若真是“偷东西”被出,自然隐瞒不住,扬恶于外也有违礼法。
所以,此处“盗窃”被出,因妇人别有私心而反“夫妇之义”故,非以偷他人之物,而被冠之以“盗窃”之名。
(《“七出”之“盗窃”正解》,《江海学刊》2017年第6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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